海軍測量標為水道測量之基礎關於國防建設航路公安至為重要設置保護
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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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測量標分為三角點標石水準點標石燈標架標浮標標柱測旗暫用標柱
水尺九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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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部海道測量局於官地民地建設測量標時須通知其土地所有人除有違
反第四條規定情形外該所有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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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測量標應選空曠處所除業務上必要外凡公共建築物家宅墓及祠宇
等均須設法繞避但暫時標柱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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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部海道測量局收買或租用民地建設永遠測量標桿適用土地徵收法辦
理之但建設測旗及暫用標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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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測量標及施行測量有毀損牆垣或植物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但須
給與相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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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測量標及施行測量須入官有民有宅地或牆垣內時經通知後現居住人
不得阻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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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左列之情事者依左例處斷
一、移動或毀壞水上永遠浮標及凡為指導航船者處二月以上六月以下之
徒刑并賠償損失
二、移動或毀壞測量標石者處二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罰金
三、移動或毀壞測量標者處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罰金
四、移動或毀壞測旗及暫用標柱者處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
五、因過失毀壞測量標或於測量標近旁堆積塵土拋棄砂石黏貼紙張及繫
養牲畜者處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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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官民皆得借用之但以不妨礙測
量標之效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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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必須在測量標近旁另有建設致妨礙測量標之效用時須詳述事由并繪
具圖說呈請海道測量局查核如核准遷移測量標或改建過高各標時所必要
費用由呈請人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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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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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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