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緊急進出港之申請,經轉辦機構審定確實後,報請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港口管制單位收到上述申請時,應即就當時情況儘速為准否之答覆,並
  告知執行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時間。如預定之進出港口時間未能準確時
  ,港口管制單位得視情況需要,予以提前或延遲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
  艦船進出港口時,應先向港口管制單位取得連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