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軍法官甄選錄取,並經國防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為軍法官。
依第三條第三款資格條件甄選之錄取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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