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
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十二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
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
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
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
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
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本部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
義務。
〔立法理由〕 一、為使本部得妥適辦理對各不同場次之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部應考量相關因素組成稽
核小組。
二、考量稽核小組所需具備之知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部組成稽核小組時
,所邀請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應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
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以協助本部進行稽核及提
供專業意見。且為確保稽核結果之公平性,爰明定公務機關代表於稽
核小組之人數占比應至少為三分之一。
三、為確保稽核結果之客觀性,以及避免爭議,爰於第三項明定公務機關
代表或專家學者應主動迴避擔任稽核小組之情形。四、為保障受稽核
機關之權益,爰於第四項明定稽核小組之利益衝突迴避與保密義務,
且本部應與其等進行書面約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