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
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
年度、另予考核之等次及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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