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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限於自用,不得轉贈或讓售,違者,公賣局得 通知註銷其購買權,並限期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補繳公賣利益後,加貼專 賣憑證發還,逾期不補繳者,由公賣局變價抵繳公賣利益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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