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非屬整車完納貨物稅之新大型車,應由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規定期限
內,分別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
    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無訛,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
    人,並將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二、新大型車底盤應徵貨物稅未達四十萬元者,底盤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
    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審核底盤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無訛,應核發底盤部
    分核定通知函與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檢附第五條規定文件副知
    車身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車身部分減徵退還貨物稅。車身產製
    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無訛,應核發車身部分核定通知函與車身產製
    廠商,並將整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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