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校得置秘書一人,辦理文稿撰擬、審核及校長交辦事項,由校長依規
  定聘請具有教師資格者兼任或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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