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
所,得依招收人數及業務需要,就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另定
優於本標準之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本標準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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