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一、依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委員任期。 二、經查現行實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多已明定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部分明定為一年;經洽詢後,均表示其得改 委員任期為二年,因任期屬重要事項,爰有一致性規定必要,明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