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立法理由〕
一、依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委員任期。
二、經查現行實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多已明定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部分明定為一年;經洽詢後,均表示其得改
    委員任期為二年,因任期屬重要事項,爰有一致性規定必要,明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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