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
    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
    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
定辦理。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辦理學生入班
鑑定事項;小組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
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具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招生簡章等事宜,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轉學(班)程序應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三
條及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