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
查詢、處理、利用及解除登載;如經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
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得作為各類獎補助款
核發之參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各級主管機關」之文字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
三條之說明一。
三、涉性別事件之不適任人員通報之正確性及即時性,攸關防堵該等人員
進入學校場域服務之成效,為主管機關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通報
以維護校園安全,參照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
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修正文字,並得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另配合
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增列「解除登載」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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