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
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
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立法理由〕
一、現行特殊教育通報對象及統計業包括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
    通過之特殊教育幼兒,爰增列特殊教育幼兒亦為人口通報及相關統計
    與分析對象;另增列公布特殊教育概況,以利各界了解特殊教育之規
    劃與推動方向。
二、考量各級主管機關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
    需求人口通報,其目的非僅為出版統計年報,更重要在運用其數據進
    行分析,以利特殊教育政策規劃及資源分配之參考,爰增列「及相關
    數據分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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