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了解短期補習班對外招收外國人研習華語辦理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不
定期實施實地檢查。
短期補習班經知悉外國學員有違規或不法情事者,應立即通報地方主管機
關、本部、外交部、內政部及勞動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了解補習班對外招收外國人研習華語辦理情形及品質控管,地方主
    管機關為督導單位,爰增列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補
    習班實施實地檢查,適時注意其辦理情形。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移列,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二,並
    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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