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專家學
者或個人列席提供諮詢、報告或說明。
〔立法理由〕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列席提供諮詢意見或說明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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