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設人事室,置人事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本會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十一條所定編組表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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