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註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商標註冊案件,應分別就其為法人、工廠、行號、場礦或社團、自
  然人。審查其有關登記證件及身分證明及簽章。
  但外國人之證明文件應經簽證並附送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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