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駐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將展品轉贈僑商貿易機構
  時,該僑商貿易機構以符合左列條件者為限:
  一、須為公司組織,並經向當地政府合法登記有案者。
  二、應於當地商業中心地區備有適當陳列或展出場所者。
  三、辦理陳列或展覽,應有計畫書,並經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同意轉
      報經濟部核准有案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範圍、展出時間、
      場地佈置(附圖)、展品管理及展品處理等。
  前項轉贈展品之當地包裝、搬運及應付稅捐等費用,均由受贈之僑商貿
  易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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