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紡織品計畫性配額重新核配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類應重分配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按工廠拓銷非
  設限地區之狀況重新核配,其核配對象不限有提撥計畫性配額之工廠,
  前述提撥比率於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為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五移至第
  十二條淨利率,百分之十移至第十三條出口單價部份核配。
  凡工廠前一年度內拓銷非設限地區相關組別紡織品出口金額達三十萬美
  元(或等值外幣)以上者,得於紡拓會規定之時間內就其選定之同組類
  別提出申請,按左列公式核計獲配該類重分配之配額:
  核配率=該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紡織品前一年度拓銷非限地區之
  出口金額/各工廠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紡織品前一年度拓銷非限地區
  之出口總金額
  工廠獲配之配額數=該類計畫性配額工廠提撥總數×0.25(  第一期第
  一年0.10)×核配率
  前項申請資格中相關組別於重分配第一期第一年得分紗、布、毛衣、成
  衣及雜項五大組,而各工廠在該組中申請核配各類之出口金額,由工廠
  自行申報,個別工廠之最高獲配數不得超過該工廠該類以外銷非設限地
  區出口金額換算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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