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
  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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