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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 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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