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營之自來水事業為法人,或政府所設事業機構,其組織由主管機關定之
,並應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
〔立法理由〕
一、目前全國四個自來水事業之組織,僅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
    司法規定成立之私法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金門縣自來水廠、連江
    縣自來水廠則同屬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授權制定組織自治條例所
    設之公營公用事業機構,並非法人組織。
二、因應上述實務現況,爰修正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組織型態,並將組織修
    正為由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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