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其工廠設立許可依法失效或工
  廠登記證經繳銷、註銷或失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廢止其生產
  業務之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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