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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