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
  五、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
  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
  要設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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