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歸屬國家所
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其管理及運用權限,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
、移轉、授權、讓與、終止維護、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於我
國管轄區域外實施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但以讓
與、信託、訴訟、交互授權、無償授權、衍生新創事業或於我國管轄區域
外實施等方式,應報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 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者之認定與權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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