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於每屆年度終了,應將所管公路之修
  建及養護工程完成數量、里程增減及經費收支情形,報請中央公路主管
  機關備查。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連同直接所管公路有關前項之資料,合併編製成
  果統計。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