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
  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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