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淨成本,為普及服
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扣除棄置營收後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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