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參加僑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一律以三等病床為限;如無三等病床
  ,經承保機構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病床,即行遷往;如有自
  行超等住院者,其超等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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