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均給與一次退休金。其退休金給付,以退休人員最後 在職時,換算與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待遇標準計支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 金為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及加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