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附
表三),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
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登記字號:ˍˍˍˍˍˍ負責人:ˍˍˍ
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三、業務終止事
由及發生日期。
事由:ˍˍˍˍˍˍˍ發生日期:ˍˍˍˍˍˍˍ四、保有個人資
料之處理方法。
1.銷毀。
銷毀方法:ˍˍˍˍˍ證明銷毀方式:ˍˍˍˍˍ銷毀時間:ˍˍ
ˍˍˍ銷毀地點:ˍˍˍˍˍˍˍ2.移轉。
移轉原因:□出售□贈與□其他原因
移轉對象: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屬性:□公務機
關 □非公務機關
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證明: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移轉辦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移轉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移轉地點: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申請人簽署:ˍˍˍˍ負責人
簽署:ˍˍˍˍˍˍ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終止登記時,應繳回原登記執照正本。
2申請終止登記案未獲核准前,不得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任意處理,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監督其銷毀或移轉過程。
3申請人於銷毀或移轉後,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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