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附
表三),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
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登記字號:ˍˍˍˍˍˍ負責人:ˍˍˍ
    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三、業務終止事
由及發生日期。
    事由:ˍˍˍˍˍˍˍ發生日期:ˍˍˍˍˍˍˍ四、保有個人資
料之處理方法。
  1.銷毀。
    銷毀方法:ˍˍˍˍˍ證明銷毀方式:ˍˍˍˍˍ銷毀時間:ˍˍ
    ˍˍˍ銷毀地點:ˍˍˍˍˍˍˍ2.移轉。
    移轉原因:□出售□贈與□其他原因
    移轉對象: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屬性:□公務機
              關  □非公務機關
    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證明: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移轉辦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移轉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移轉地點: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申請人簽署:ˍˍˍˍ負責人
    簽署:ˍˍˍˍˍˍ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終止登記時,應繳回原登記執照正本。
2申請終止登記案未獲核准前,不得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任意處理,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監督其銷毀或移轉過程。
3申請人於銷毀或移轉後,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證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