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
  須知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
      。
  四、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
      ,應檢附原著。
  五、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
      可證明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部通
  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完成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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