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
定,予以補助。
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因應國
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一五七六0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總處培字第一0三0
    0二二三0四號函等歷次函釋規定,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除公餘進修
    依現行第二項規定辦理並訂有補助上限外,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不予補助。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需要,為培育優秀專業人才,宜就選送
    國內進修人員核予費用補助,於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由各機關學校
    循預算程序辦理,以利國家資源合理分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因應
    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其進修
    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三、現行第二項之項次變更為第三項。因現行但書內容係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增訂,目前已無適用對象,爰予刪除。另基於上述政策考
    量,增訂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公餘進修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不受補助上限限制之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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