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 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 或殉職者,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 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