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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請領生活津貼,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機關或學 校申請,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情事者,應依法議處並追繳已領之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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