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警察及司法人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詢(訊)問前,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得與被害人單獨晤談。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未能到場,警察及司法人員應記明事實,並得在不妨礙
該被害人身心情況下,逕送請檢察官進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訊問。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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