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
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
。
〔立法理由〕 一、福利服務之內涵。
二、福利服務係指社會福利專業人員依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政策計畫等所
提供之服務措施,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
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志願服務
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等,所提供之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及預防
性服務。
三、常見之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及預防性服務如下:
(一)支持性服務係指支持、增進及強化家庭功能,滿足個案需求之
服務,如諮商服務、家庭服務、社區心理衛生、未婚父母服務
等。
(二)補充性服務係指彌補家庭照顧不足或不適應之服務,如居家在
宅服務、托兒服務、學校社會工作等。
(三)保護性服務係指針對家庭成員遭受不當對待者,或性侵害案件
被害者,提供救援、驗傷、診療、緊急保護及後續輔導處遇之
個案服務。
(四)預防性服務係指針對具有高度或多重風險因子之家庭,主動提
供之服務方案,以預防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並
提升家庭功能確保家庭成員可獲得適當之照顧。
四、為免福利服務片段、零碎,爰明定福利服務應以家庭為中心,整體思
考家庭問題及對策,並以社區為基礎,俾就近提供服務及降低負面標
籤效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