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點 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且 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團體辦 理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