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顆粒劑、錠劑(含眼用錠劑)、著衣錠劑、丸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
  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碎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混合或煉合設備。
  四、乾燥設備。
  五、造粒設備。
  六、整粒設備。
  七、壓錠設備或製丸設備。
  八、溶膠或糖漿調合、噴霧或包衣、送風、乾燥、磨光設備。
  九、外殼模器、加光器。
  十、粉塵收集設備。
  前項第八款所定設備之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開。
  眼用錠劑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滅菌設備、空氣潔淨、無菌充填(
  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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