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全體委員應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表決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將現行條文之委員出席人數及表決相關規定,予獨立移列,
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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