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
 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A.1660品
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44矯
正鏡片」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C.33
28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I.4460手術用手套」、「J.6250病患
檢查用手套」及「O.3850機械式輪椅」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
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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