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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受託檢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藥物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檢體保管義 務。 受託檢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得依委託機關要求 ,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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