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認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驗機構名稱。
二、實驗室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經認證之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範圍及報告簽署人。
四、認證證明書核發之年、月、日及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檢驗機構應將認證證明書揭示於該機構明顯處所。
〔立法理由〕
認證證明書應載明事項及置放處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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