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查驗登記案件由申請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送件,並繳納審查費;中
  央主管機關完成收文程序後再移由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職務,申請業者應予接
  受並且配合。申請案件需補件或說明事項,得由受託機構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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