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
    、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