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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 語之健康照護人員。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熟諳 當地族語者,爰定明該等公立機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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