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經保險人同意分期繳納,未依限繳納,且未申請延期繳納者,視同全部到
期。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未依限繳納者,亦同。
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有前項情事者,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並
自被保險人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恢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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