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展覽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本院文物展覽室空間配置、動線安排、標示系統之整體規
          劃、設計等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院對外借展之協力設計及展覽佈置等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院文物展覽之立體、平面設計及展覽製作之品質管理等
          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院教育推廣活動之場地規劃、設計及佈置等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院複製文物庫房之維護與管理等有關事項。
    (六)關於編印故宮通訊、簡介、摺頁、文物展覽說明書及寄發等事
          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國內外機關、團體之貴賓接待及學生團體參觀之安排、導
          覽等事項。
    (二)關於推廣本院展覽之相關教育活動(包括文物研習會、專題演
          講、視聽節目、複製文物展覽推廣活動)之策劃及執行等事項
          。
    (三)關於本院服務台觀眾服務等事項。
    (四)關於教育推廣所涉及之觀眾需求及滿意度調查等事項。
    (五)關於教育推廣志工招募及培訓等事項。
    (六)關於教育推廣實習生之申請及管理等事項。
    (七)關於各大專院校美術(史)相關科系所師生參觀證申請核發等
          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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