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任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 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 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 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 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