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後任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
  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
  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
  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
  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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