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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受委託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管理維護收支及成果報告,送交古 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備查;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古蹟並應層報中央 古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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