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管理維護收支及成果報告,送交古
  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備查;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古蹟並應層報中央
  古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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